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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合用《民法典》“一房二卖”案件审结

2021-12-12 来源:苏州房产 浏览:71 编辑:苏州房产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将房屋“一房二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商定,且形成了底子违约,张某有权解除合同,按照《民法典》划定,合同解除的时间为民事告状状副本送达王某某之日。双流法院对张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领取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撑。

  2020年3月,张某取王某某签订《成都会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商定张某以总价1470000元采办王某某位于双流区的房屋一套。同日,张某向王某某领取定金40000元,购房款197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敦促王某某办理过户手续,但王某某均以各类理由迟延办理。后查实,王某某已在2020年5月21日将案涉房屋出售并过户给了他人。同年9月,张某遂将王某某告状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定金及购房款并领取违约金。

  法官表示,《民法典》实施以前,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对当事人间接以告状的方式主意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未进行明确划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明确划定此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时间为“自告状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成都日报记者 晨迪)

  被“一房二卖”,受害者何时才能解除合同,拿到本金和补偿?以前,法令没有明确划定。近日,成都法院首例合用《民法典》解除“一房二卖”合同案件审结,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为民事告状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同时支撑了受害方请求返还购房款、领取违约金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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