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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产买卖遭遇“风水”纠纷

2022-01-13 来源:苏州房产 浏览:145 编辑:苏州房产

  此案的审判长张曙生说,业主虽未能间接举证证明发生在楼房内的死人事件导致楼房贬值,但按照现实糊口中人们的观念和本地的风尚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非一般死亡的事件感应恐惧,是一种客观具有的遍及现象。张曙生说,这属于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合用于民法所划定的“公序良俗”法令准绳。为此,法院参考当事人的调整看法,做出如上判决。

  该案中,业主告状承租人,认为由于承租人的疏忽导致了一场严沉火灾变乱的发生,应补偿楼房毁损的间接丧失。别的,由于房子失火烧死过人,以后不好出租了,所以承租人还该当补偿无形丧失。最初,法院判决承租人向业主补偿楼房毁损间接丧失13.5万元,同时承担失火对房屋形成的间接丧失12万元。

  从卖房人的角度阐发,坦白这类倒霉事件对于把房子卖个好代价至关主要。现行法令、法规没有划定卖房人必需披露这类情况,而且倒霉事件也不会对房屋的质量和使用价值形成任何影响,所以,以商业行为中的无私或理性假设为前提,大大都卖房人会选择不自动披露倒霉事件。

  然而,5月22日,王女士从邻居那里了解到,2006年初,这套房子的前一任房主过世后,其家人曾将死者的牌位、骨灰、遗物等移入房内,还在里面为他做过法事,持续了100天。王女士认为这房子“不吉利”,拒绝履行其他手续,定金天然也被扣下。几经协商,王女士终究退了房,可她依旧愤愤不服,认为中介故意坦白房内做过法事的现实,拒绝付费给中介。双方为此闹上法院。

  但是,从法令的人文关怀的本质以及一些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选择坦白消息,必定会遭遇采办方的谴责以至导致纠纷,法令也会适当介入。所以,建议卖房者在出售前,要诚信披露房屋的汗青。

  从买房人的角度阐发,为了避免麻烦,在采办二手房时,要尽量多方探听或要求卖房人披显露售房屋中能否发生过倒霉事件,也能够在购房合同中商定消息披露条款,好比:卖房人包管出售房屋中不曾发生过轻伤、非一般死亡、严沉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的严沉情况。如果买房人发觉房屋中已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卖房人不曾予以书面披露,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酌减价金。这样的商定能够督促卖房人当真考虑坦白倒霉事件的风险,也能够让买房人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这种因房屋“风水”等问题惹起的纠纷并不是孤例。2004年,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法院也曾审理过一宗因出租屋发生火灾,5人烧死屋中,使得出租屋成“凶宅”的纠纷案件。

  法庭上,房博士房产代理公司的工做人员陈先生辩称,他们事先并不晓得房内做过法事等情况,中介公司不成能了解相关房产的所有细节,只须包管房子的产权没有纠纷就行了。

  实际糊口中,每间房子内都不成避免地会发生生老病死。但在我国保守的观念里,人们一曲对非一般死亡事件比较有恐惧感。因而,遇到类似的情况,在出售前该当有个规范。

  2006年5月,王女士经厦门市房博士房地产代理公司介绍,买下厦门市石壁街36号的一套二手房。房子比较旧,中介公司介绍说该房建于1963年,曾于1993年翻建,两年后将被拆迁。王女士于5月21日签下了认购居间合同,领取了部门定金,并商定了其他履行事项。

  最初,思明区法院对这个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由于王女士无法证明中介公司故意坦白现实本相,且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买卖成功,居间行为已达成,王女士依约应领取相应的居间费用。

  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林涛律师说,忌住“凶宅”是我国的民间保守,不能简单说这就是属于迷信的范围,这是社会上一种善良无害的风尚,这种风尚持久具有于我们的社会习惯中,法令不该排斥这种风俗习惯,不然有违民法以报酬本的价值逃求。对死亡和尸体怀有恐惧心理,是人的天性。遁藏恐惧,是每个人的权利。住宅内曾有人非一般死亡,会令新房主产生不高兴的联想以至恐惧的心理。所以,做为商品,房屋的互换价值因而而贬损是客观具有的。对此类纠纷如何裁定,我国现行法令没有明文划定,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准绳可阐扬弥补法令缝隙的功能。 (郑金雄 戴建平 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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